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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强制公益 企业叹太苛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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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户外广告的公益时间不得低于商业时间的3%。

 

按照规定,户外广告的公益时间不得低于商业时间的3%。
资料图片


  南方日报讯 (记者/昌道励)时隔6年,深圳将于明天再次启动户外广告使用权拍卖。昨日下午,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就拍卖事宜举行答疑会。不少企业代表人为出让合同规定的每年60天发布公益广告的条件太苛刻。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副处长何涛表示,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公益不仅是自愿的行为,也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进展

  深圳全面推户外广告拍卖制

  据了解,此次拍卖使用权的户外广告牌共5个,均在深南路沿线,起拍价均高达545万元。

  实际上,深圳于2006年出台了《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的使用权由审批制转为拍卖制。2007年,深圳首次拍卖户外广告使用权,滨海大道与科苑南路交汇处西南侧绿地立柱广告位以710万元的高价成为“标王”。

  “过去的审批制不存在买家,审批完之后在财政模式上,只需要缴纳公共绿地占用费。”何涛表示,转为拍卖制后,企业除了缴纳公共绿地占用费,还要缴纳原设施转让费和举牌成交价。

  “但转制是痛苦和漫长的过程,有一些已经用审批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企业,需要有过渡期。”何涛表示,当时要求转制的过渡期不得长于5年,因此,“今年的拍卖是标志性的,2007年是试点、试水,今年则是全面推广”。

  何涛表示,深圳原关内一共有69块立柱,但由于市政规划的需要,如道路施工、改造等,有20块拆除了,还有19块是保留做城市形象公益广告的,内容只限于公益范畴。另外30块则对社会公开拍卖,其中11块在深南路上,19块在深南路意外的原关内区域。

  观点聚焦

  企业诉苦:公益广告硬性规定太苛刻

  记者在《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看到,竞拍到使用权的企业,必须在5年出让期内,每年提供共60天时间免费制作、发布和维护的公益广告。而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买受人取得的公共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关于拍卖的规定很严,如果我跟客户签了合约,又正在发布期,怎么办?”答疑会上,有企业代表对60天公益广告的计算方式产生了疑问,还有企业代表希望能有“更人性化的考量”。

  对此,何涛表示,公益广告是由深圳市委宣传部统筹,相关部门将核定发布的内容通知企业,并与企业商量发布的档期,“如果你有客户已经占用或者使用了这块设施,就不会再强加给你这项任务,而选择有档期的其他企业,不会和商业合同发生冲突”。

  此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可以有灵活的统筹,只要一年当中累积够60天即可,若一年不能完成,剩余的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则会累积到下一年。换言之,5年的使用权内,企业要发布300天的公益广告。

  那能否用竞拍企业的空置广告牌做替换来发布公益广告,或者用其他商业类的公益广告代替呢?有企业代表人为,公益应该是自愿的,企业应该有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可以号召企业做公益广告,但用条款来约定,就失去了公益的意义”。

  不过,在出让合同前,这些替换都无法进行。何涛表示,不同类型的公益广告会在不同形式的广告牌上发布,不会有替换的可能。“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公益不仅是自愿的行为,也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2011年深圳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的公益广告版面不应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每块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市民热议:公益广告关键是要有品质

  60天的公益广告是否应该强制企业实施?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15位市民,8位市民认为应该由政府强制实施,而有5位市民则认为只要内容是公益的即可,内容发布方不一定是政府,2位市民表示可以不发布。

  “户外的广告牌本来就是公共设施,企业虽然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得了使用权,但还是应该执行相应的公共义务。”市民李小姐认为,企业是追逐利润的,如果没有强制的手段,被拍卖的户外广告牌会彻底商业化。

  不过,也有市民对公益广告的发布方和发布内容提出了建议。“可以强制企业发布公益广告,但不一定由政府发布。”何先生认为,如果企业自己制作或承接的公益类广告,只要不出现明显的商标,也可以视为公益广告。

  不少市民都表示,只要户外广告牌的公益广告有品质,不管发布方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值得推崇。

  代表建言:

  公益广告比例还要提高

 

  在深圳市人大代表朱文豪看来,深圳的户外公益广告数量还远远不够。从2006年起,他和其他委员便提案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媒体的公益广告数量,同时成立专门的部门,监管各媒体公益广告是否达标。

  对于《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3%的比例,朱文豪认为还远远不够。“欧美的一些国家,公益广告甚至占企业广告总量的40%左右。我们期望电视广告中公益广告的比例能达到5%,户外广告则达到10%”。

  朱文豪认为,深圳在交通的立法上很紧凑,每两三年就提高罚款幅度,“但是,在处罚力度提高的同时,却没有加大交通法规的宣传”。他希望,政府能播出专款,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同时培育广告创新人才。

 

 
 

 

按照规定,户外广告的公益时间不得低于商业时间的3%。
按照规定,户外广告的公益时间不得低于商业时间的3%。

资料图片


  南方日报讯 (记者/昌道励)时隔6年,深圳将于明天再次启动户外广告使用权拍卖。昨日下午,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就拍卖事宜举行答疑会。不少企业代表人为出让合同规定的每年60天发布公益广告的条件太苛刻。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处副处长何涛表示,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公益不仅是自愿的行为,也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进展

  深圳全面推户外广告拍卖制

  据了解,此次拍卖使用权的户外广告牌共5个,均在深南路沿线,起拍价均高达545万元。

  实际上,深圳于2006年出台了《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的使用权由审批制转为拍卖制。2007年,深圳首次拍卖户外广告使用权,滨海大道与科苑南路交汇处西南侧绿地立柱广告位以710万元的高价成为“标王”。

  “过去的审批制不存在买家,审批完之后在财政模式上,只需要缴纳公共绿地占用费。”何涛表示,转为拍卖制后,企业除了缴纳公共绿地占用费,还要缴纳原设施转让费和举牌成交价。

  “但转制是痛苦和漫长的过程,有一些已经用审批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企业,需要有过渡期。”何涛表示,当时要求转制的过渡期不得长于5年,因此,“今年的拍卖是标志性的,2007年是试点、试水,今年则是全面推广”。

  何涛表示,深圳原关内一共有69块立柱,但由于市政规划的需要,如道路施工、改造等,有20块拆除了,还有19块是保留做城市形象公益广告的,内容只限于公益范畴。另外30块则对社会公开拍卖,其中11块在深南路上,19块在深南路意外的原关内区域。

  观点聚焦

  企业诉苦:公益广告硬性规定太苛刻

  记者在《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看到,竞拍到使用权的企业,必须在5年出让期内,每年提供共60天时间免费制作、发布和维护的公益广告。而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买受人取得的公共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关于拍卖的规定很严,如果我跟客户签了合约,又正在发布期,怎么办?”答疑会上,有企业代表对60天公益广告的计算方式产生了疑问,还有企业代表希望能有“更人性化的考量”。

  对此,何涛表示,公益广告是由深圳市委宣传部统筹,相关部门将核定发布的内容通知企业,并与企业商量发布的档期,“如果你有客户已经占用或者使用了这块设施,就不会再强加给你这项任务,而选择有档期的其他企业,不会和商业合同发生冲突”。

  此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可以有灵活的统筹,只要一年当中累积够60天即可,若一年不能完成,剩余的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则会累积到下一年。换言之,5年的使用权内,企业要发布300天的公益广告。

  那能否用竞拍企业的空置广告牌做替换来发布公益广告,或者用其他商业类的公益广告代替呢?有企业代表人为,公益应该是自愿的,企业应该有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政府可以号召企业做公益广告,但用条款来约定,就失去了公益的意义”。

  不过,在出让合同前,这些替换都无法进行。何涛表示,不同类型的公益广告会在不同形式的广告牌上发布,不会有替换的可能。“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公益不仅是自愿的行为,也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2011年深圳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每期刊出的公益广告版面不应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的3%,每块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3%。

  市民热议:公益广告关键是要有品质

  60天的公益广告是否应该强制企业实施?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15位市民,8位市民认为应该由政府强制实施,而有5位市民则认为只要内容是公益的即可,内容发布方不一定是政府,2位市民表示可以不发布。

  “户外的广告牌本来就是公共设施,企业虽然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得了使用权,但还是应该执行相应的公共义务。”市民李小姐认为,企业是追逐利润的,如果没有强制的手段,被拍卖的户外广告牌会彻底商业化。

  不过,也有市民对公益广告的发布方和发布内容提出了建议。“可以强制企业发布公益广告,但不一定由政府发布。”何先生认为,如果企业自己制作或承接的公益类广告,只要不出现明显的商标,也可以视为公益广告。

  不少市民都表示,只要户外广告牌的公益广告有品质,不管发布方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值得推崇。

  代表建言:

  公益广告比例还要提高

 

  在深圳市人大代表朱文豪看来,深圳的户外公益广告数量还远远不够。从2006年起,他和其他委员便提案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媒体的公益广告数量,同时成立专门的部门,监管各媒体公益广告是否达标。

  对于《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3%的比例,朱文豪认为还远远不够。“欧美的一些国家,公益广告甚至占企业广告总量的40%左右。我们期望电视广告中公益广告的比例能达到5%,户外广告则达到10%”。

  朱文豪认为,深圳在交通的立法上很紧凑,每两三年就提高罚款幅度,“但是,在处罚力度提高的同时,却没有加大交通法规的宣传”。他希望,政府能播出专款,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同时培育广告创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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