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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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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纪委、监察厅

  近年来,辽宁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内容,创新考核方式,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细化责任内容,落实主体责任
  
  每年初,辽宁省委书记、省长都分别在省纪委全会、全省惩防体系建设会议和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在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多次认真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底,由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常委和省政府副省长带队对各市及部分省直单位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集中检查。省委、省政府每年初都以“两办”文件下发《责任分工》,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2012年,辽宁省将党风廉政建设7个方面58项重点工作任务,逐一分解到14位省领导和46个省直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细化责任内容,强化责任落实,全省建立起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创新考核方式,完善考核机制
  
  制定《辽宁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创新和完善了检查考核方式和机制,有力促进了责任制的落实。

  完善集中检查方式。每年由党政领导带队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除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重点检查、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检查外,还结合实际逐步增加了随机抽查和民主测评的环节,收到良好效果。通过随机抽查,既能够了解到责任制落实的真实情况,也有力促进了工作的落实。通过召开包括来自基层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老同志、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参加的测评会,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为责任制考核提供了参考依据,确保集中检查不流于形式。2012年,在对各市的检查中,共发现问题47个,提出整改意见49条。

  强化日常检查考核。省纪委、监察厅每年都对各地区各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日常跟踪督查,通过加强工作指导、实地检查、定期上报进展情况等方式,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抚顺市坚持季巡查和廉政谈话制度,将每年检查排名在后且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单位确定为巡查对象,将群众满意率低且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确定为诫勉谈话对象。2012年,营口市先后8次对所属县(市、区)及市直单位领导班子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铁岭市对受检单位和领导干部排名后五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深入调查和廉政谈话。此外,各地区还普遍实行了发提示单、诫勉谈话、跟踪督查、检查结果通报等制度。

  注重结果运用,促进工作落实
  
  抓建章立制。辽宁省坚持对检查中反映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建章立制,促进问题的根本解决。省委、省政府制定《辽宁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并列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内容。在全省作出“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规定,促使党政主要领导将主要精力放在负总责上。

  抓专项治理和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收受钱财问题,连续3年开展专项整治,收到良好效果,反映此问题的信访举报明显减少,在2011年专项整治中共处理收受钱财的领导干部31人,涉及金额达3842.01万元。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公安牌照过多过滥、违反纪律拉票贿选和借婚宴、升学宴敛财等问题,也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项治理,有力促进了党风、政风的好转。同时,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都能够及时向受检地区和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2011年,针对各市检查发现的问题,辽宁省纪委、监察厅有针对性地提出50条整改意见,经检查验收全部整改到位。

  抓问责。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认真组织实施责任追究。近3年来,全省对751名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造成不良影响以及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等问题的领导干部,均严格实施了责任追究。鞍山市在量化考核和通报的基础上,近3年对被评为“不达标”单位的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仲裁办等8家单位取消了各种评优资格,并对有关领导实施了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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