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经济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对责任的承担与落实,不仅决定着企业产品的质量与信誉,更影响其在法治市场中的生存发展。作为国内知名瓶装水生产企业,农夫山泉自陷入“标准门”以来,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和反应,凸显出主体责任的缺失。
此前,杭州质监局已要求对农夫山泉进行重点监管。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我们并未见到企业方面的改正动作。竞争性经济活动中,是被动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还是主动加强企业自身治理,承担起应该有的主体责任,在这种先行者与后进者的行为选择中,农夫山泉似乎更倾向于后者。
在法律上,主体责任源自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饮用水生产企业执行正确的国家标准,构成了其不可亵玩的法律底线,其落实程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成为政府监管的核心;对企业自身而言,承担主体责任看似与趋利性相悖,长远上却是产品赢取社会信赖、持久占据市场份额的关键。
企业承担主体责任,重心要将事后问责转到事前防范上来。因此,如果农夫山泉在危机中意识到自身的责任短板,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执行国家标准,严格规范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那么这种危机对其长远发展而言,不失为一种有益的镜鉴。而舍此之外,任何企图“修补”产品形象的公关行为,都不能成为企业生存的根本之道。
近年来,一些知名企业频频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生产经营者在落实主体责任上的羸弱。在从传统市场经济向法治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如何成长为一个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良心企业,不仅考验着政府监管的力度和密度,也检验出企业家自身的眼光与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