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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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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电 (记者 杨冰)算上今年,全国人大代表郭向东已是连续第六年提出关于企(事)业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和议案了。3月6日,在30余名代表联名签字之后,郭向东郑重地将《关于制定企(事)业社会责任法的议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程度越来越高,各类市场主体越来越多。据统计,到2012年,我国有中小企业5000万家,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越来越凸显,社会的许多矛盾冲突,例如环境、资源问题,都与企(事)业等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为此,郭向东多次在全国人代会上呼吁,建立企(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征信体系等。

  身为重庆市工商联副主席、浙商新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向东认为,企(事)业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

  对企(事)业来说,依法规范治理,依法诚信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与服务;依法纳税,依法维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应作为主要的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等也是企(事)业的社会责任,但应是次要的责任,应根据企(事)业单位自愿原则量力而行。

  在提出议案之前,郭向东曾进行过一些调查。在他收集的资料中,国外已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经验。

  例如,美国已经有30个州相继在公司法中加入社会责任内容。有的国家还有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制度。

  “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上不应落在后面。”郭向东说。

  要理清企事业社会责任内容

  如何对企(事)业社会责任进行立法?

  郭向东建议,首先要理清企(事)业社会责任内容。当前,一些人错把企业的慈善等次要社会责任看得比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主要社会责任还重,这不仅误导企业,还增加了企业的压力,加大了企业的负担。

  因此,对企(事)业社会责任立法,首先应明确哪些是企(事)业必须履行的法理性社会责任,哪些是道德伦理性社会责任,或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条款,对违背法理性责任条款,必须依法惩处;履行道德伦理性社会责任,应该由国家和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引导企(事)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可带来多方面价值。”郭向东说,例如提高企(事)业自身的社会形象、利于吸引并留住人才、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等。因此,企(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不仅是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全社会的要求,更是企(事)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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