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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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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胡建辉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1月起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按照地方领导和部门推动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各地实际相结合、开展评价和健全体系相结合、正面引导和查找差距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试行评价工作。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评价内容和工作安排作出明确,同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保障,做好统筹协调,确保评价工作有序推进。要在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评价资源,提高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要积极探索和丰富评价结果的运用,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杠杆作用。国家局将探索建立评价工作与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考核、专项监管工作检查考核、示范区创建、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协同机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评价结果的运用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完善。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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