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梅 文
4月14日多家媒体报道,4月12日,湖南凤凰古城内的不少商家生意冷清。据了解,自4月10日凤凰古城实行门票“新政”以来,散客数量锐减,城内商户生意受影响。“现在古城景区进门费由新组建的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是县政府与凤凰古城公司合资组建的,股份构成为49比51,凤凰县现金入股”、“门票收入60%归政府”。
凤凰县政府如果和 “门票经济”关系不大,公众的愤怒情绪也许不会如此高涨。问题在于,“收费新政” 出台前,政府缺乏起码的公共互动、征询民意,作为管理者的当地政府反而成为了经营者、赢利一方。本该履行公平监管责任的政府,成了“门票经济”的主要受益者,这才是“门票经济”受到强烈反弹的主因所在。
虽然当地政府知道,凤凰古城不仅是凤凰县的古城,也是全国人民、世界人民的凤凰,应该让绝大多数公众免费欣赏和鉴赏。由于缺乏权威性的国家层面的旅游运作,缺乏明确的国家责任,在公共性、公益性和谋利之间,还是更愿意看重后者,而忽视前者,放弃全体公民和子孙后代的公共利益,任由凤凰古城的美誉度直线下滑。宁愿让政府落一个“错位”、“越位”、“管得太多”的公共诟病,也满不在乎。因此,需要国家公园制度进行施救。
国家公园制度的基本思路就是,确定某些景点和文化资源的国家性,产权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没有管理主权,仅仅具有“代管”责任,让群众充分分享资源的公共性。它是一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现双赢的先进管理模式,是让生态环境与旅游消费达到共存的国际惯例和普遍适用的规律。1872年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其基本思想是,国家公园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被少数盈利者掌管,而应“让人民得益、供人民享受”,只能由全体人民所信任的政府为着国家的长久利益行使管理权利。到2001年,国家公园从美国发展到了世界上225个国家和地区,全世界的国家公园总数已达到9800多个,总面积近10亿公顷。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换言之,面对一哄而上的提高门票价位等“收费冲动”,仅仅进行单向批评是不够的,而应该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约束,纳入国家管理层面。比如应该早日出台《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预备清单,确定一批公益化景区和景点,明确这些公园和景区的公共属性,明确地方政府的托管、代管责任,“国家所有、政府主导、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借助国家权威、国家责任,遏制住地方政府的涨价冲动。
联系到今天的“收费新政”,作为行政机构的凤凰县,根本不能将自己变身为“企业开发者”的角色:凤凰县政府是公共服务员,但不是凤凰古城的业主;管理开发者应对遗产精心保护,但不能随意支配、过度开发,更不能野蛮涨价;公园景区更是全体公民以及后代子孙的共同遗产和财富,而不是个别单位和个人的赚钱的道具和工具,动辄拿凤凰县的美誉度换取廉价纸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