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发生的职工频繁跳楼事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正通过这些极端的诉求方式逐步升级。掩盖在这些流血事件的背后是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责问。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企业正面临着做大做强,培育更多的世界级中国品牌的新挑战。而对众多中小企业而言,度过金融危机的寒冬让他们认识到以前低成本、拼资源的劳动密集型的发展模式已渐行渐远,企业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强劲的原动力。
面对这一棘手的社会问题,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一责任加以规制,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影响劳动关系的四大不确定因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劳动关系在总体上保持了和谐稳定;但是因供需不均衡、监管不到位等因素,特别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劳动关系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
一是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续订率降低,企业用工需求时增时减的不稳定性与劳动者要求就业的稳定性矛盾比较突出,个别企业非法用工时有发生。二是部分企业职工工资增速放缓,有的企业甚至降低了薪酬水平。三是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改善劳动条件的能力降低,执行国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保护标准以及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困难加大。四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成倍上升;与前两年相比,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继续保持高位态势,个体私营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中小企业劳动纠纷多发。
目前看来,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在当下我国企业中仍很突出。调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正自上而下地形成共识。
概括地说,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工资共决。工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可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劳动者主体地位作用,要大力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劳动关系协调进入法制化阶段
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明文规定。当然,这只是一个宣示性的总则条款,由于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
但就针对劳动者权益而言,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法》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精神,其中,第17条、第18条、第45条等规定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需着眼于扩大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决策的范围。
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干的劳动关系法律政策体系框架,劳动关系协调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以劳动合同为纽带形成的劳动债权债务关系。为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债权,企业应当依法对劳动者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按规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奖金;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保障;为劳动者提供各种职业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改善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等。
此外,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地领到劳动报酬,加大对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惩罚力度,我国立法机关拟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增设“恶意欠薪罪”。而且,对强迫职工劳动行为的定罪标准也将进行修改。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已经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规范,这些也使得劳动部门法已成为我国社会法部门重要的立法成果。当然,对企业来说,这些规范就如同给企业经营者套上了一个个紧箍咒,貌似给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不小的压力,这也是到目前为止上述规范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法律实效的重要原因。
但从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可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并伴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将逐渐被削弱。依靠传统的拼资源、拼消耗、拼劳动力成本的发展思路是不能再继续了,必须要把目光转向人力资源、绿色、环保低碳等创新发展领域。建设人力资源大国、提升国际竞争力对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对劳动者承担社会责任已是法律所规定,也是现实所必然。
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三方协调机制
除了上述的现有法律手段外,我们还应看到,在协调处理劳动关系上,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自主协商是主要的,在解决大量的、一般性的劳动关系问题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就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我国的实际出发,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三方的协商是不可或缺的,在研究解决普遍的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成为工人合法权益的权威维护者,是工会得以存在的根本。企业工会应该积极推动《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努力做好劳动者维权工作,要突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标准,提高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会需要扮演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维权角色,不能使工会的存在成了“历史的人做历史的事”。目前,我国的企业工会面临着过分依赖于企业的问题,独立性和影响力都有待加强。
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规制者、劳动纠纷的重要调解者与仲裁者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冲突控制者,而且在制定政策、执法监察和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上发挥着主导作用。在中国目前缺乏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基础和各种社会力量的情况下, 政府的引导和推进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加大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营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对企业守法行为的情况要充分了解,并做出定期评估,劳动行政部门应增强职责意识,依法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规制,意在长远
经济学家成思危提醒我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必然选择,更是眼下中国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关乎劳动关系的稳定,关乎企业的发展,关乎社会的和谐。要扭转过去片面追求公司盈利最大化、GDP最大化的立法思路,强调社会利益、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在公司法、劳动法体系中的价值。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们需要构筑起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全面、可持续发展。从宏观上看,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一盘棋的重要内容。
但就当前的法律规制手段而言,重要的是实现这些法律,取得法律实效。在此基础上,通过三方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和社会舆论等监督手段的推动,形成企业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从而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使中国劳动者“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王芳 吴宝宁 (作者单位:河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