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责任是一种内部责任,公众对官员的纪律责任并不那么关注,而对违法违规官员的法律责任,却有监督到底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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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据中国之声报道,最近有人爆料,江苏省高淳县商务局副局长魏某乘坐的公车是奥迪A6L,排量3.0升,售价60多万元,严重超标。而据了解,魏某竟有两个头衔,一是高淳商务局副局长,二是水产市场董事长兼总经理。来自南京市纪委的消息称,已封存违规使用的车辆,免去魏某公司董事长职务,退缴他在兼职期间取得的不合理薪酬。
目前尚不知道当地纪检部门会否有进一步处罚,但对于网络曝光的腐败行为,拿了的退回就既往不咎,并不少见。
这些事件的处理无一例外地遭到了舆论的质疑。当违法行为发生后,纠正违法行为并不是法律责任的全部,而是前提。如果把“免去本就违规的任职”或“责令妥善处理本就违规高配的公车”当做惩罚,它反会变成对违法违规者的放纵和鼓励。因为只要没被“曝光”,这些违法违规者就可安享灰色利益。而“不幸”被曝光,也没多大问题,退了就行。如此无风险的腐败,谁不想沾?
试想,一个盗窃犯,能因为退回了全部的赃物就让他于法外逍遥吗?当然不能。我们更未听说过,某盗窃犯被抓之后,司法部门会“免去其小偷的称号,退缴其所窃赃款”,并给予记过处分。
法律责任不排斥纪律责任,但法律责任理当优先。纪律责任是一种内部责任,公众对官员的纪律责任并不那么关注,而对违法违规官员的法律责任,却有监督到底的热情。这本就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像魏某一案,中央多次部署推动“政企分开”,并三令五申“党政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机关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作为商务局副局长的魏某,不可能不知晓这项规定。明知而为,不能以免职了事。
公众期待的底线只是,落实好法律上的最低责任。反腐没有捷径,对民众反腐热情最大的尊重和认可,就是依法究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王刚桥(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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