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被俗称为“常回家看看”的条款正式写入法律,从而掀起新一轮的关注和热议。 修改后的老年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对于这项法律规定,反对者认为,回家看望老人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公权力没有资格进入,法律干涉是立法的迷信和自大,如果难以落实反而有损法律权威。况且现实中的大多数情况是,并非子女主观上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客观困难导致不能常回家看看。支持者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具有鲜明社会法属性的法律,“常回家看看”这样的伦理道德要求入法,更多体现了法律的指引、倡导、教育作用,虽不一定具有可诉性,但却可以成为评判是非、行政问责、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 细读这一法条,可以品出立法的原意。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该法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常回家看看。该条款的意义在于,鼓励全社会善待老人,尤其是加强对空巢老人的关爱和慰藉。表面看来,这一条款是规范和约束子女,实际上,它对国家和社会也提出了责任和要求。 “常回家看看”并非是孤立的条款,它是整部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仅对家庭成员和社会提出了敬老、养老、助老的要求,更体现了人口老龄化形势下的国家责任与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