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机制是以高效便民,省心、省力、省时、省钱的方式从源头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为出发点,运行过程中的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诉前调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走了样,成为了拖延、限制诉讼立案的手段和挡箭牌,导致有了法院立案难的群众口碑,既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增加了当事人时间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背离了诉前调解机制设立的初衷……;这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具体表现有: 1、诉前调解存在“强制性”。法院立案,不论当事人愿意与否,都是强行先行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虽然《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做了规定,但也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目前诉前调解强制性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其次,一些法院将调解率和诉前调解成功率作为考核指标,为了增加成功率,法院想方设法促使案件进入诉前调解,这就可能出现了强制诉前调解的现象,也不乏存在着久调不立的现象。 2、诉前调解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些案件诉讼时效将到或在保全程序阶段,若被纳入诉前调解,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已过或者对方财产转移。其次,诉前调解中让步的一方时常不能完全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还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再受损。 3、法律关系不清,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容易出现错案。诉前调解基本上都是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进行,其调解缺乏法律专业性,并不能准确的把握好案件利害关系,如以调解方式结案,表面上诉前调解成效明显,但实质上社会矛盾纠纷并没有化解反而会导致矛盾再升级的怪圈。 为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强化工作效能,笔者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确立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让诉前调解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2、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依法调解。诉前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各级法院要书面征求当事人意见,诉前调解程序启动后,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诉前调解阶段可依法进行诉前保全,起诉时间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算。各级法院不得强制、违法调解。 3、提高调解人员的门槛。建议司法调解员选择法学背景毕业生或者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员为优,入职前至少对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条熟悉并通过考试的,进一步规范调解人员的专业化可以设立调解员证书,持证上岗。 4、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宣传工作。积极与有关单位对接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充实宣传内容,向群众宣传调解法律规范、调解典型案例和优秀调解员先进事迹。丰富宣传方式,编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材料,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说“法”、讲“法”。(文/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政协委员 许小军、彭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