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自治区保监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区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作用。 据了解,《意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坚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进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勘察、定损与责任认定机制,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通过一到两年的试点工作,初步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区范围推广,使该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刘语) |